上证发〔2019〕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充分发挥股份回购的制度功能,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确保《回购细则》顺利施行,现就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未实施完毕,在《回购细则》施行后继续实施的,应当适用《回购细则》关于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二、《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情况的,应当在《回购细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回购细则》规定明确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并经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三、本所于2013年3月29日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