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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guitian_1

探讨一个国有资产转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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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17: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8楼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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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21: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是,从实质的角度判断,应该符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第二条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而且本人认为,规定中并没有说是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单位,所以不存在比例大小的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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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4 15: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间接,比例不论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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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0: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A1是独立法人,不是自然人,所以排除了直接向管理层转让的情形;
二、A1的出资人是否也在A1的管理层之列?如果是,那么就属于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如果不是,就不属于。请注意:出资人和管理层不是一个概念,但一般情况下出资人都在公司担任管理层职务。
所以个人倾向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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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13: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律师实践操作角度看,是需要的,而且一定要谨慎呀,补批文太难了,不过可以根据最新的国资规定走批准这条路,这也是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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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8 16: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只看最后管理层持股了没有,是从哪来的,就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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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6: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2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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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21: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管理层是否是A1的出资人,如果是,那就属于,如果不是,那就不属于向管理层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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