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监会否决意见 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申报材料及你公司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例如,你公司在申报期存在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即向自然人预付购房款的情形。截至2011年6月底累计预付购房款12,175.56万元,而你公司向自然人所购房产全部处于出租状态,你公司尚未取得房产租赁人放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租房产的书面声明。你公司能否取得该等房产的权属存在不确定性,该等情形将可能导致你公司的经营计划调整。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2. 本人推测即财务分析 只要原租赁合同有明确期限,买卖不破租赁不是问题。但看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0年底货币资金只有1579万元,合并报表也只有6800多万;2011年年上半年购买固定资产等投资现金流出为1.5亿元(购房就占到80%);能再在2010年底预付现金增加固定资产,减少所得税。但根据合并报表2011年固定资产仅增加7300多万,因此可以判断虽然6月30日已经付清全款,但是尚未开始计提折旧;购房款支出按央行4月7日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85%算(实际可获得贷款的利率要高得多),近一年时间光利息损失至少也在大几百万吧。总之,这些房屋买卖合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未发挥任何作用,无论从会计角度还是税务角度。因此买房的商业合理性才更值得探讨。有没有可能:这些房屋和商铺本来就是亨达的卖场,签下合同来后获得融资的这些个人一方面帮亨达吸货消化库存,另一方面还可以把房屋转让款再转回亨达,增加其销售现金流?另外从招股书看2011年1-2月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是否公允还不得而知: 序号 | 购买价(元) | 面积(平米) | 单价(元) | 区位 | 1 | 20296000 | 657.20 | 30882.53 | 济南历下 | 2 | 20480500 | 694.32 | 29497.21 | 济南历下 | 3 | 23175500 | 812.70 | 28516.67 | 济南历下 | 4 | 22335000 | 553.70 | 40337.73 | 沈阳沈河 | 5 | 20295200 | 565.42 | 35894.03 | 沈阳铁西 | 6 | 18954000 | 463.18 | 40921.46 | 大连清泥洼步行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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