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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债中要求独立第三方出具收益及现金流评估意见,可否由审计主体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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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6 19: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之前看到某一个问答,说审计主体不属于独立第三方,但是可以出,所以现在有点迷,作为发行人的审计主体,可以同时出具审计报告和项目收益及现金流的专项意见吗?还是必须重新找另一个独立的机构出?求教各位前辈!
发表于 2019-5-7 11: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到未来事项的,应该是评估机构出具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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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7 16: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个审计主体的话就不算独立第三方了,从目前案例及自身承做项目来看,建议还是不要用同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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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10: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由审计所出具,但是不能由出具审计报告的同一个审计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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