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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nita_liu102

关于同业竞争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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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2 
发表于 2012-6-19 12: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要确定一下,为什么要判断A和B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A或B拟上市,还是其它原因需要进行这个判断?这个讲清楚了,大家再来讨论才能更有的放矢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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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9 17: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同业竞争啊,经营范围都重合,还是合并吧,反正都是同一控制的,问题也不会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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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6-19 23: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B纯做贸易,可以将其经营范围变更掉,然后不发生关联交易就可以了,不方便放进来可以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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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8: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A自己生产,自己进出口好了,不要经过B,都是同一控制人,相信客户是可过转过来的。
B不要再做A这一块的产品业务,如果有别的客户确实有,建议介绍转到A去做。
最好是把B的相应业务部门划到A去更好一些。

为了IPO,这些利益是值得牺牲的,而且本身也就是左口袋和右口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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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20: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表面看来,经营范围有重合,构成同业竞争;但是实质上看来,两家并无同业竞争,A公司是自产产品的进出口,其不会从事贸易类活动,而B公司是贸易公司。
如果不想整合进来,关联交易最好切断,自营进出口业务。

ST金材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生产型企业与贸易类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进行了解释,当然,IPO和重组的标准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他的解释可以作为参考: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安排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鸿达兴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在主营业
务方面是上下游关系,不构成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石、PVC、
纯碱、烧碱、PVC片材、板材、塑料制品等化工原料、产品及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同
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有从事PVC等化工原料及其他化
工产品的销售业务,虽然该等公司为贸易类企业,在产品来源、业务流程等方面与
未来上市公司存在实质差异,但仍不能排除该等公司与未来上市公司存在潜在同业
竞争的可能性。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鸿达兴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侵占上市公司
商业机会和形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可能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鸿达兴业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出具了《广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避免同业竞
争的相关内容作了承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鸿达兴业集团及其关
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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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17: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例确实不错啊
同业竞争认定比较困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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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19: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把B搞成A的全资子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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