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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upapa

有关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资的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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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5: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yusu 发表于 2012-6-21 15:11
谢谢aw4444从理论高度所做的分析,从理论的角度,我也很认同,但我想继续探讨一下。根据公司法有关出资的 ...

债权可以量化的。特许使用权都不能出资,知识产权使用权不值钱的了,而且存在不确定性。钻牛角尖就没意思了,照你这思路房屋签10年租赁合同都可以出资了,验资机构不同意,工商机关也不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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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5: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aw4444 发表于 2012-6-21 15:20
债权可以量化的。特许使用权都不能出资,知识产权使用权不值钱的了,而且存在不确定性。钻牛角尖就没意思 ...

如果你认为我是钻牛角尖,那就讨论到此为止吧。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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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10: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产权使用权不可以用来出资,即便你论证了符合以上两项要求,工商局不同意办理登记,还是没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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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21: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aw4444的观点。
公司法也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好,核心意思是股东出资的该项财产权之完整所有权属能够转移至公司,保持资本充实性,不至于给侵犯社会其他债权人主体权益留下潜在纠纷。明白了这点还有什么好争论呢,使用权出资的话,许可使用是你与原权属人的事情,他明确了可以转由公司使用么,这就留有隐患,还不论出资者本身对使用权利享有是否百分百持续稳定,就算万无一失,许可到期的话,原始权属人收回使用权,你这项出资怎么办?这些事项都让登记部门不好控制风险,从而实践中登记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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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8: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fengzhiwu_23 发表于 2012-6-24 21:58
同意aw4444的观点。
公司法也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好,核心意思是股东出资的该项财产权之完整所有权 ...

如果仅仅讨论实践中的情况,大家就不用费那么多口水了,一句话就了结:实践中鲜见使用权出资到情况,具体请事先咨询当地工商局!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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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9: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aw4444 发表于 2012-6-21 14:34
1)按照我国民商法理论,出资是一个准处分行为,出资(交付)后,财产权属暨发生转移。2)按照我国公司法 ...

1、目前关于出资的相关规定,使用的多是“财产”概念。
2、传统民法上并无“财产权”概念,公司法上的财产权概念与民法上的权利概念体系并不一致。
3、从权利属性上讲,公司法上的“财产”既包含了物权性权利、也包括了债权性权利。
4、理论上,不能把公司法上用于出资的财产狭义的界定为所有权和债权。所有权和物权并非等同。
5、实践操作上,既要考虑可转移性,也要考虑可评估性,如果不具备实际可评估性,也不能成为合格的出资标的,很容易引发出资不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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