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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关吸收合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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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23: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B公司为A公司再投资企业,A持有B50%的股权,另外50%由其他几个股东持有。

现要办理B吸收合并A,即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外经局要求先把A持有B的5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然后A与B没有持股关系,才允许进一步做吸收合并。

请问:

(1)外经局的这种说法有依据么?为什么不能通过吸收合并协议,一步安排到位?而要先转股?

(2)现实中,有没有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案例?

(3)如果要先转股,再办理吸收合并,如果策划能在转股过程中节税?



发表于 2012-6-25 10: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过子公司吸收母公司的案例,但没有涉及到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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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1: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东软股份吸收合并母公司东软集团后,由内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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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1-16 16: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除非子公司留存收益足够支付合并对价,否则有抽逃出资之嫌,很难说服外经委,内资的话没有外经委这一关可能还好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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