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发〔2019〕1711号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 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 挂牌公司应提前与主办券商协商确认披露时间,由主办券商在业务支持平台中统一提交预约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如须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转让日向主办券商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转让日提出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我司将于2019年7月1日9:00起开放半年度报告预约系统。2019年6月28日前挂牌的公司应当于2019年7月5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2019年7月1日至8月30日之间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进行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我司将根据主办券商报送的预约披露时间制作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表并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予以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 (一)挂牌公司 1.审计安排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2.半年报编制 挂牌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挂牌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包括一般公司模板和八个金融行业公司模板)(见附件2-10)的要求进行编制,要确保相关章节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尤其是财务报表及附注部分。 根据执行新准则科目的变化以及财政部最新修订印发的企业集团、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要求,我司对一般公司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非银支付、私募管理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八类金融行业挂牌公司半年报模板进行了修改完善,挂牌公司应按照对应的模板编制半年报。 3.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2019年7月1日至8月30日之间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19年8月30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4.无法按期披露处理 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2019年8月30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19年8月15日前就延期披露原因、延期期限、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转让及终止挂牌的风险等事项进行公告。 对于未能在2019年8月30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我司将于2019年9月第一个转让日暂停其股票转让。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我司将给予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对于未能在2019年10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我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终止其股票挂牌。 挂牌公司申请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但已在期满后两个月内补充披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规定,自2019年8月15日起未披露本年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我司不受理其终止挂牌申请。 5.保密要求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在半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半年报的内容。 6.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挂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不得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7.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4项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要求,挂牌公司应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 (二)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组织专门人员成立审查队伍,做好以下工作: 1.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应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督导人员,对照《挂牌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查要点表》),对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并在上传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时同步提交《审查要点表》。 主办券商发现挂牌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我司报告。 2.非标准审计意见 如挂牌公司的半年报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主办券商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相关材料。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3.无法按期披露处理 对预计无法在2019年8月30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受理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解除股份限售申请。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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