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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资产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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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5 10: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上市公司其他子公司含有房地产业务,拟将含有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剥离给拟上市主体的实际控制人,该房地产子公司存续时间较长,与原始投资额相比可能会有几千万的评估增值,请问转让该房地产子公司时能否不进行评估,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近几年上市的公司有没有这种类似的资产剥离未审计评估的案例。谢谢。
发表于 2019-7-25 15: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够说服税务局的话,就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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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8 11: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选择评估?纯避税和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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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31 16: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剥离不适合纳入上市主体的资产,尽量低成本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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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1 01: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需要认识到,该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报告期外,不构成重大,随意处置;如果构成重大,建议评估一下,可以采取成本法评估,差异应该也不会大。
如果报告期内,需要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必要性进行论述,必要性没问题,公允性如果不出报告能解释清楚,也是可以的,毕竟没有法规强制要求一个非上市公司每次股权转让必须由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个人建议还是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方法可以采取成本法,差异应该不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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