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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42|回复: 3

拟上市公司、持股公司股权激励的主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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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23: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各位:在做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方案时,是否可考虑给予的股权总额,40%放于拟上市公司,60%放于持股公司。主要目的是1:60%通过持股公司操作可以将锁定期与员工服务期结合起来考虑  2、40%在拟上市公司,待拟上市公司锁定期后员工可出售部分改善生活。目前的持股公司还未 成立,请问大家有无必要这要操作? 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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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9 23: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目前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拟成立的持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公司的股份占拟上市公司股份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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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00: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很好的折衷方案啊,不觉得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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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30 08: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yusu 发表于 2012-6-30 00:26
一个很好的折衷方案啊,不觉得有什么问题。

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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