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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是否认定实控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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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3 18: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发行人的实控和董事长是父亲,但总经理不是儿子。儿子虽然负责实际工作,但是从来没在工商露过名字。父亲没有行业经验,公司是儿子创立的并且具有行业经验,创立公司时用父亲名字登记为股东。现在想把儿子变更为实控。通过股权转让,还是代持还原? 是否会认定为实控变更?请教一下大家,在此谢过!
发表于 2019-10-24 12: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就按不属于实控人变更解释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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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8 14: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代持还原解释合理一些,辅以公司各种决策文件的签字也是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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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15: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原则,一个是还原的话,注意当时代持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违反相应法律法规不得经商的情形,是否在规避某些法律法规或其他竞业禁止的行为。
另一个是从出资上解释当时父亲的出资来源系儿子出资,如无法证明,则该代持行为无法形成较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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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2 21: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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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9-11-25 15: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以51条这一款为依据,“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况的,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
因为儿子与父亲不属于股东间的代持,所以可解释不适用“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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