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分别解答您的三个问题,如有疏漏,请给予指点。
一,回答您第一个问题,深交所可以发优先股。因为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由此可见,满足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只是三种情形之一,符合其中一种即可公开发行优先股,并非一定要是上交所的股票,基于深交所的股票亦可;
二,回答您第二个问题,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一)采取固定股息率; (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三)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四)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可见该对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十分的苛刻,必须强制分红,而且又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无法转换为普通股,使得投资者无法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缺乏吸引力;
三,回答您第三个问题,公开发行优先股需要通过证监会。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应当相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时限的,须申请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这里并没有区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也不是“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某一条,可见包括公开发行在内的所有优先股需要通过证监会的核准,即公开发行优先股需要通过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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