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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并购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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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0: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上述规定是否意味如果以现金收购,则不适用关于特殊目的公司该节的规定?
发表于 2012-7-10 14: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很懂,随意解读,请拍砖指正。
楼主所说的就是大名鼎鼎的商务部十号文。具体请看《红筹博弈》

个人理解,就是因为对外资的产业限制和赴海外上市的限制,产生很多规避手法,因此商务部给出一条路,以股权置换和股权支付的,可以去要批文,关键是到目前为止没有批下一家来,所以大家还是VIE,代持啊什么的来规避。

就是说股权支付和股权置换都不行的。。想用现金直接投资。。。。。更是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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