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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orachen

[必考知识点] 关于持续督导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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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15: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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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16: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需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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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5 21: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已被2012年11月2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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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1: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上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好像就见过这么一个持续督导期不以会计年度算的)
第三十八条  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财务顾问还应履行如下持续督导职责:
(一)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完成股权过户手续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未完成股权过户的原因;
(二)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在相关定期报告公布后十五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本所备案,意见内容应包含本指引的要求,并重点关注相关当事人及上市公司是否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临时公告,在每季度前三个工作日内就上一季度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本所报告;
(四)如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五)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核查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与事实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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