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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控股未回避表决,决议属于无效还是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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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5: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属于可撤销决议
是不是经过六十日后,该瑕疵被治愈从而完全有效呢?

发表于 2012-7-12 16: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可撤销的,应该做和合同法合同无效类似的解释,即只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才无效。公司法第16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违反它不应导致决议的无效。
过了60天异议股东无法起诉,可以作为说明决议有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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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3 11: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pengpengpku2 发表于 2012-7-12 16:06
应该是可撤销的,应该做和合同法合同无效类似的解释,即只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才无效。公司法第 ...

楼上回答的很专业。
我给您举一个更为极端点的例子,比如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对外担保事项时,故意没通知可能有异议的股东,并且大股东参与了表决,通过了决议,如此还是认为属于可撤销的决议,经过60日后发生效力治愈的效果,对异议股东的保护颇为不利。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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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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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11: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是可撤销还是无效,均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议作出后的60日内提出。
如果超出上述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是否可以从另外的途径维护异议股东的权利——禁止关联交易角度出发,参照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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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16: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举的例子让我想起自己参与的一个项目:二股东长期被排挤,从不参加股东会,大股东因此发了通知,二股东还是没来,于是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权,以零价格转让了公司最重要的资产。
现场律师认为没问题,因为程序合法。后来大律师给我们的报告里修改了现场律师的意见,但也没提无效,提到了诉讼风险。
我觉得,对于二股东来说,根据公司法,他已经没有要求撤销决议的诉讼权利,但他仍然有要求取得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楼主的举例,我觉得即使决议不可撤销,但仍有承担侵权损害的风险。
楼上兄弟提到的和我想的应该类似,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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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16: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其他股东的同意票不过半数则该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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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7: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tandhuang 于 2012-7-18 17:21 编辑
facto 发表于 2012-7-13 11:25
无论是可撤销还是无效,均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议作出后的60日内提出。
如果超出上述期限,法院不予 ...


撤销权,实质上是形成权,公司法为了维护公司的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将形成权的行使方式规定为向法院起诉,所以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亦即只要经过60日,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那么撤销权灭失,是实体权利的灭失。即使你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主动审查是否已过除斥期间,如果是,则不予受理。
无效,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但是对于在争执是否无效的时候,当事人往往向法院提起决议无效确认之诉,因此产生了无效决议的诉讼时效,当你向法院起诉时,无论你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均不会主动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当事人主张时才审查。也就是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因此,超过诉讼时效,实体权利并不灭失,灭失的只是胜诉权。
个人愚见。

点评

facto的结论不知道如何得出的,无论是从无效和撤销的法理区别还是公司法的条文表述来看都没有无效应在60日内提出的结论,同意standhuang  发表于 2012-7-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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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7: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看当事人的诉讼方案的选择了,首先要区分程序性违法(可撤销),和实质性违法(无效),基于两种不同的解决思路,所要承受的诉讼风险也不一样,撤销跟无效的的救济方式在上面答复了,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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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7-19 16: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standhuang 发表于 2012-7-18 17:18
撤销权,实质上是形成权,公司法为了维护公司的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将形成权的行使方式规定为向法院起诉 ...

有深度!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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