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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新基金法PE纳入监管尝试落空 证监会博弈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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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08: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时间: 2012-7-13 8:10:00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贾华斐
相关行业: 投资行业
除“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外,公募基金股东松绑、从业人员炒股等条款也出现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于日前挂出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于8月5日截止。之后,修改完善的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
  早在2011年初,修法小组就曾将前一个版本(下称“老版本”)的修订草案下发至各部委、各基金公司等行业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经过一年半左右的修订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版本较之前已有了较大的不同。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修法小组试图将私募股权基金写入法律,纳入监管的尝试或已落空。在此次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修订草案中,全文均未出现“私募股权基金”的有关字样。
  不过,非公开募集基金以及基金服务机构等被写入了修订草案。
  PE纳入监管落空
  从修订《基金法》开始,主持以及参与此次修法工作的吴晓灵、朱少平等修法小组成员就在多个场合表达了希望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的意图。
  但这也是受到阻碍最多的一条。朱少平曾表示,最大的障碍在于此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并非重新立法,而“证券投资”这四个字,则限制了该法律所涵盖的基金的种类。
  如何既不改变现有法律的名称,又能实现覆盖股权基金等各类投资于非公开市场的基金呢?修法小组选择了折中之道来解决,即对于“证券投资”这四个字重新定义。
  在老版本的修订草案中,总则的第二条重新定义了“证券投资”:“前款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上述重新解释“证券投资”四个字的文字全部被删除。
  此外,在“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一节中,老版本修订草案中七十五条之一规定,“通过非公开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权、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使用本章规定”,该条内容也在此次公布的修订草案中被删除。
  在此次修订草案的第一百零七条中,将非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定为“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这意味着,修法小组希望将私募股权基金等纳入监管的意图已落空。
  业内人士称,该意图落空的背后,是各部委间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权的博弈。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的情况,只需在发改委备案。而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监会是该法律认定的主要监管机构。纳入该法律意味着私募股权基金将改为向证监会或者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一些细节或隐含了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范畴的阻力来自何处。今年年初,基金法修订小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在参加一个论坛时曾表示,基金法草案已初步起草完毕,已经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征求国务院意见,在本次会议上,他重申了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的意图。但是,基金法草案初审,吴晓灵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这一内容已经不再被提及。
  私募合规后可从事公募业务
  不过,尽管修订草案中未出现涵盖投资非公开市场的股权类私募基金,但“非公开募集”这一形式还是被写入了修订草案。
  在修订草案中,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十章“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以及第十二章“基金业协会”均为新加入的章节。
  老版本修订草案增加了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分别是“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这一内容曾被业界广泛热议。但此次人大公布的修订草案中,它们被改为“契约型”、“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其中前两者为公募可采取的形式。业内人士表示,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这一改变更类似于名称的改变,具体规定大体一致。
  而在“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一章中,除了规定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的私募基金须向证监会注册或基金业协会备案外,还对私募的合格投资者、托管及合同必备条款等内容予以限制,并且规定在私募基金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后,可以从事公募业务。
  此外,公募基金的股东松绑、从业人员炒股等此前被热议的条款均体现在此次人大公布的修订草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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