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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新三板定向增资新增股东不超过20人是哪个法条规定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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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0: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新三板定向增资新增股东不超过20人是哪个法条规定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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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1: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五名。

只记得这个管理办法里面对定增有人数规定,好像没有在其他新三板法规里面看到类似规定,不知道我有没有记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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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7 13: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lcp930 发表于 2012-7-17 11:3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 ...

这个规定是将新增股东人数从不超过20人变更为了不超过35人,现在就是不超过35人了,但我想知道以前说的不超过20人是哪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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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21: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定向增资基本流程

定向增资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增资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新增股东不超过二十人;新增自然人投资者为公司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或公司其他员工。

定向增资程序
1、定向增资,应私下协商确定增资对象。主办报价券商指导公司制定定向增资方案并与协会预先沟通。
2、公司董事会批准定向增资方案,两个报价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和定向增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3、股东大会批准定向增资。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在投票时回避。两个报价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4、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主办报价券商应将挂牌公司下列定向增资文件报送协会备案:
•        定向增资方案;
•        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定向增资事项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        主办报价券商与挂牌公司就定向增资事宜签订的协议;
•        北京市政府对挂牌公司定向增资事项出具的无异议文件;
•        挂牌公司向主办报价券商申请定向增资的文件;
•        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事项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主办报价券商就挂牌公司定向增资事项向协会申请备案的文件;
•        主办报价券商就挂牌公司定向增资事项出具的分析报告。
5、挂牌公司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起两个报价日内予以公告。挂牌公司应同时公告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办法。
6、实施定向增资,完成验资后,主办报价券商应向协会报送下列文件:
•        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
•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        挂牌公司与认购人签署的认购协议;
•        新增股东名单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        主办报价券商对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出具的专项意见;
•        挂牌公司向主办报价券商申请股份登记的文件;
•        主办报价券商向协会申请股份登记的文件。
7、协会出具定向增资股份登记函,主办报价券商协助公司办理定向增资股份的登记。
8、完成定向增资股份登记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披露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主办券商同时披露关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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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21: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找到明文文件,估计是协会以通知的形式下达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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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8 09: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detar 发表于 2012-7-17 21:32
没找到明文文件,估计是协会以通知的形式下达的吧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现在定向增资股东人数已经可以超过200人,新增股东不超过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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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2 23: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规定的 定向发行不超过20名是协会内部规定的,未见明确文件,不过目前根据各方面信息拟放宽到35人。
详见《扩大股份转让试点方案》 第8页第4行。
http://www.touhangbbs.cn/forum.p ... 3119&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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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7: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协会内部通知,没有明文规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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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09: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窗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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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5 16: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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