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600|回复: 3

关于企业合并及证券法律适用意见3号的理解及实务操作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7-17 16: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上市公司为了解决同业竞争,把老板娘亲弟弟的公司经营性资产(业务相似)全部收购了,当时因为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以就按购买资产做了会计处理。最近保代培训,好像倾向近亲属之间的整合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知道我们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改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另外,同年,拟上市公司还向老板收购了其控制的另一家企业的土地和房产,该公司没有任何经营。公司也作为资产买卖进行了会计处理。如果收购弟弟资产的业务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那么弟弟公司和老板控制的公司是否要合并计算比重,并适用证券法律适用意见3号-主营业务变化那个文件?弟弟的公司资产占拟上市公司资产的比例为18%,老板的公司占拟上市公司的资产的比例为40%,两者合计已经超过50%。是否要将两者都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视同子公司提供IPO 材料?


求高手解答。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2-11-20 14: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的问题 收购土地和房产 不知道是否需要按同一控制下合并来做 楼主的问题解决了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20 14: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老板娘在其亲弟的企业中没有构成控制,则收购老板娘亲弟弟的企业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21 22: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实际上已构成业务合并,都应作为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并进行累计核算营业收入、利润和资产总额占发行人的比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8 08:46 , Processed in 0.292442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