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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保荐机构又撤材料的情况下如何承担持续督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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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8 19: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发行人首发时保荐机构为A,尚在持续督导期内,后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了B为保荐机构,A保荐机构除了与发行人签订《终止保荐协议》之外还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吗,向证监会报送什么材料吗?假设发行人非公开发行报材料后又撤材料了,或者被否了,那么剩下的持续督导期间由A还是B来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呢??
发表于 2020-5-26 14: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如果已经变更成B了,那么即使撤材料或者被否了,前面的持续督导责任也是B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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