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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去十二个月内关联方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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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0 14: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们目前正在服务的拟上市公司,在去年6月份左右进行了董事会换届,其中有几名董事卸任离开发行人后,担任了其他公司的董事或者控制了其他的企业。
想问一下这种董监高离职后任职或控制的企业,算是上市规则里提到的“过去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的关联方吗?
发表于 2020-5-20 16: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指过去12个月内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并受其控制的公司或担任高管的公司,才是关联方。这类公司在董事离开拟上市公司后,还有一个过渡期。如果是董事离职后才控制或担任高管的公司,不是关联方。

稳妥起见,建议如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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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1 10: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方是时限是变动前后一年。如果没有交易,可简易披露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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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1 15: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你所讲的离职的董监高在过去12个月内是公司的董监高,也就是关联自然人;再次,董事和高管在此期间作为关联自然人,与其相关的符合关联法人定义的,自然也就是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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