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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的再融资新规中,董事会未提前全部确定发行对象时,战投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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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8 19:08: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2月的再融资新规中:

第七条 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八条 中规定: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问题1:董事会部分确定发行对象的,或虽然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但是发行对象并非全是第七条规定的三类投资人的;但其中含有第七条规定的战投的:

这时,战投是遵守第七条的18个月锁定期,还是属于第八条所说的(属于第七条规定的以外的情形)的6个月锁定期?

问题2:第八条中的“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是说的什么情况?
发表于 2020-6-9 13: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1. 18个月和认购价格只适用于三类投资人,不在此范围内的,不适用。
2. 没有通过竞价产生发行价格,是指非公开发行不成功(市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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