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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中有关主体经营期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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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4: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个拟通过吸收合并变更主营业务经营主体的问题:A公司是一家在北京市经营10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拟将主营业务和主要资产迁至江苏省。目前想法是,先由A原来的主要大股东于2020年在江苏省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然后将A公司的主要资产转至B公司;初步方案是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由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将A公司的主要资产注入至B公司,B公司较A公司而言主,主要是经营地址有变化,其他如股东、主营资产、业务模式等没有重大变化,将来拟以B公司作为申报IPO的主体。请问,1、如果吸收合并后,在计算B公司经营期限时,在江苏省于2020年新设的B公司是否可以承继原北京A公司10多年的经营期限,还是只能被认定为一家新公司;2、是否有其他更合适的办法,既可保留10多年的经营期限,又能成功实现公司主体的跨省区搬迁?谢谢各位大佬。



发表于 2020-6-29 13: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不能承接的,因为B就是新公司。
2. A公司直接迁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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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20: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主体变更了 也要看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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