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中一家国有控股公司想要将其拥有的一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现在涉及到是否需要进场交易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51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由上,我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实为一种权益性国有资产。
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由上,所谓的“国有产权”,其含义应当为国家对企业因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其所有者应当为国家,而非国家投入到企业中的资产(在投入到企业后,该等资产的所有者已经为企业所有),因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国有产权”亦是一种权益性投资,及国家作为投资者对企业所形成的权益。 综上,《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产权”实为一种涵义,即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股权。《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未规定国有企业的实物资产对外出让是否需要进场交易,虽然在实践中经常看到产权交易所挂出国有企业实物资产拍卖的公告。 不知各位大拿是否遇到过题述的问题,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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