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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属于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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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0: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物出资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属于出资不实?有多少期限限制?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12-7-30 18: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已按时足额交付公司使用,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可以认定履行了出资义务;
2、至于期限现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要求,正常情况下要在合理期限内办理。2004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6个月期限已经废止;
3、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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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6: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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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13: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的,按照《公司法》解释三没有办理转移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也就不属于出资不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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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15: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pkujm10 发表于 2012-8-7 13:49
对的,按照《公司法》解释三没有办理转移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也就不属于出资不实了。

不知道这个规定时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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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6: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ruolin1983 发表于 2012-8-14 15:08
不知道这个规定时限如何确定?

这个期间应该是由法院确定的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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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0: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应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或其他合法形式,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的财产权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收益权,但不包括人身权,如专利中的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以实物出资时,股东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并在办理公司登记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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