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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募集资金项目进展缓慢保荐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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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0-8-21 14:56:40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缓慢,保荐机构已经建议上市公司采取相关措施,但上市公司一段时间内尚未采取措施,这个保荐机构是不是已经提请告知上市公司就可以了啊?还是说如果没有确保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即使提请上市公司了,保荐机构也有责任?
发表于 2020-8-24 14: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参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应负主要责任。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综上,保荐机构应做好持续的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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