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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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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9 20: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
这一办法不是针对公司债券的吗,怎么突然提到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
什么叫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债券?
上面这句话的主谓宾句子结构有点看不太懂?
请大神解释下,多谢!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0-8-29 22:56:48
1、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两者都属于公众公司),也可以是非公众公司【第二条】
2、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指的就是新三板挂牌公司
3、第十二条的规定,其实是对哪些主体可以发行可转债、可交债等特殊债券品种进行了限定,只能由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进行发行,其他一般企业不得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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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30 09: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0-8-29 22:56
1、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两者都属于公众公司),也可以是非公众公司【第二 ...

这个顿号,和这个定语,把我整迷糊了。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新三板。
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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