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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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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0 10: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九条 中提到: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竞争要约的期满日是指60天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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