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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shi2003

[法律] 关于所得税的法律整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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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2: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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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0: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赞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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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5: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chotxw 于 2009-7-28 15:25 编辑

斑竹讲的很有道理,照此操作肯定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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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5: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斑竹提高2008年之前的利润,我看到“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有提到: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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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11: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14F的意见正确,过往未分配转增亦属居民企业间股息的免税,也不存在补税率差的问题。
个人的所得税问题则值得进一步研究,虽然税法未明确至整体变更设立的个税问题,但事实上当折股后股本增加,涉及个人所持出资份额的增加,应按国税文件关于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的分配缴税处理,这个实践中也无争议,关键在于应税基数如何确定,各个地方花样百出,有按全部净资产的、有按折股部分净资产的,有按折股后股本增加额的,相当混乱,一般都是以折股方案的个案进行协调处理,争取税局的变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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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09: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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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22: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ishi2003 的帖子

谢谢 非常有用的咚咚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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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23: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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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09: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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