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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职务发明出资不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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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6: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某公司股东以专利权出资,目前已经办理完毕出资手续。但该项专利权极有可能是职务发明,所以在权属上可能会有些麻烦。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请问:如果公司与该股东之间签订协议,约定该专利权为股东所有,以此来规避出资不实。从申请上市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发表于 2012-8-1 06: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仅说个人感觉,不代表法律解释:专利法是专利局审核专利技术的依据之一,但如果申请上市的话,则涉嫌损害公司其他公司利益之嫌,这个问题比较大,就像专利局在审查专利时只关心专利本身,而不考虑是谁的专利或有何约定(类似于凭彩票兑奖),而证监会则更关心专利的法律权属、与公司业务关系及其评估价值的真实性,所以不建议签署以上协议,方法至少两个:1、找到不属于职务成果的依据,来确定该专利为股东所有;2、现金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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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08: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是公司与股东签署协议明确归属呢?应该是股东出具承诺及证明材料,证明这个是否是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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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13: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吧公司和股东之间签署协议明确归属啊,证明其不是职务发明啊,只要公司不再主张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了,如果监管机构不认可的话可能就只能是现金置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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