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学习公司重组股权设计及相关税务知识,查阅2000年以来法律文件,有一些认知,针对目前面临的情况作了如下的方案和分析,但总感觉有矛盾和错误之处,特来坛子头恳请各位予以赐教,跪谢~~~万分感激,希望多多拍砖~ 自然人甲乙丙与A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B公司,自然人丁与B公司出资成立了C公司,现需通过一种方式将C公司变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自然人丁持股B公司。 方案一:丁将自已在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再向B公司增资,这中间会涉及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税20%,丁再向B公司增资时应该不用缴税了吧?B公司会涉及哪些税啊? 方案二:丁以自已持有的C公司股权直接向B公司增资,一步到位,个中涉税事宜是否和方案一一致?此方案有无实例,是否可行? 方案三:B公司可否直接以本公司股权与自然人丁所持C公司股权进行置换? 股权置换单独提问: 1、 若自然人以所持某公司的股权与法人企业进行股权置换,只有在置换后股权有超出前股权原值的情况下才需要按【2008】115号“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按20%计征所得税,对不? 2、 、若置换双方均为公司,在股权价值无差额,无现金或资产补差价情况下不用交税,对不? 3、 关于企业资产重组的【2009】59号文,对于符合法定比例(75%股权,85%股权支付)的情况,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见贴子里提到说是“递延纳税”,是否意味着,只有在公司再次处置该股权资产时才需缴纳当时置换或收购时有所得的税收? 4、 实务中股权置换税收,是否需要在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前完成,听说工商需要税票才能变更?? 头次发贴问题就很多,希望大家能帮帮我这个门外汉,谢谢~~~若有上海地区实务经验的大人,请出马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