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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可转换债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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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17: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有哪位朋友就上段给解释一下如何理解,最好能举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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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17: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上文所提到的利息补偿金也应是利息调整的一部分,可能是由于转股约定的特殊条款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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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23: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提前赎回,上市公司不多给点好处是不行的,所以要付出额外的补偿。参照国债的计算标准,支付给投资者所有的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0+额外的补偿。
对于上述合计数,可以资本化的计入资产成本,不满足条件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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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5: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赎回按照实际利率计算,这个和利息调整余额正好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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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0: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都解释得比较清楚了,但有个疑问,这个赎回选择权是的发行人还是投资者所有的?两种情况下是否都要计提利息差额?如果计提了利息差额到赎回日未实际赎回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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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1: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赎回权是发行人所有的,回售权是债券持有人所有的。

针对发行人行使赎回权,债券持有人的处理是:(三)企业可能修订可转换工具的条款以促成持有方提前转换,例如,提供更有利的转换比率或在特定日期前转换则支付额外的补偿。在条款修订日,持有方根据修订后的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补偿的公允价值与根据原有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补偿的公允价值之差,应在利润表中确认为一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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