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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兰星清洗收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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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16: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9-12 23:40 编辑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52条规定通过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在股权过户完毕前不得进行增发股票,重大资产重组,陷入财务危机的上市公司除外,

兰星清洗不是一家陷入财务危机的上市公司,为什么收购方在协议收购兰星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未过户完成前,就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而且是用置出资产资产支付收购对价,难道不违反《收购管理办法》52条的规定吗?

请大家帮忙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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