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ihefei83 于 2012-8-5 11:17 编辑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4.1.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4.1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上市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配合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上述存在矛盾,我觉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对的,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只会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或业务重组,没权进行债务重组(除非债权人或或债务人是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知道各位朋友怎么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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