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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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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12: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规定第57条所说中国自然人股东可以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我想请教,如果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中方自然人股东是否同样可以保留股东身份?有相关规定或者ipo案例吗?谢谢~~~~
发表于 2012-8-6 09: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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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6 13: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2-8-6 09:49
可以继续保留。

哦,谢谢,不过这个有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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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7: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鱼游明远湖 发表于 2012-8-6 13:50
哦,谢谢,不过这个有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吗?

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并购规定》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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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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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5: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现行有效)第五条规定:“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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