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文[2008]92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附件1)。结合国家和我省已下发的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申请上市的公司环保核查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要贯彻落实环保总局《指导意见》,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
二、要认真执行《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企业环保核查程序、内容》(附件2),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上市环保核 查的初审工作。
三、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被确定的河南省2008年主板、创业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再融资计划名单的(附件3、4、5),要提前介入,对拟上市企业进行环保核查的宣传和指导,督促拟上市企业及时做好环保核查工作。
四、要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已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对已出具环保核查意见未能上市的公司,在通过环保核查的同一年度内如果上市范围、募集资金投建项目不变,不再进行环保核查;跨年度的须提交上一年度监测报告和缴纳排污费票据。
六、 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监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督促其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若发现已上市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省环保局报告,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企业环保核查程序、内容
3、河南省2008年主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4、河南省2008年创业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5、2008年河南省上市公司整体上市和再融资计划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