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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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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11: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设存在A股份公司,正在准备上市。其有法人股东甲,甲有自然人股东乙。

1、A上市前,甲将其所持A的股份转让给自然人乙上市后乙减持与A上市后甲减持相比,从股东乙的利益出发,缴纳的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数额有差异吗?(前提,上市前乙直接或间接持有A的股份相同,上市减持后乙直接或间接持股相同。) 2、A上市前,A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自然人股东乙上市后乙减持与A上市后甲减持相比,从股东乙的利益出发,缴纳的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数额有差异吗?(前提,上市前乙直接或间接持有A的股份相同,上市减持后乙直接或间接持股相同。)
3、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那法人如果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给自然人,是否合法?(紫金矿业09年的股权转让避税案好像主要是针对自然人转让限售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引起关注,未提到公司低价转让股权给自然人是否追缴或通过对自然人赠与征税或提高自然人转让时的税基处理法人低价转让股权给自然人问题?)
4、通过公司上市前其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给自然人股东待公司上市后自然人减持这种方式是否能够实现合法避税?是如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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