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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IPO项目申报时点和补充预披露要求的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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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15: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发行部现要求各券商:在财务会计信息有效期最后一周原则上不申报材料。若因特别原因需要在此期间申报,发行部将对该等项目采取从严审核,包括采取要求提供尽职调查底稿和内核流程底稿等手段。
二、发行部、创业板部要求涉及以下一项或几项情形的已预披露、未上发审会项目(包括未上、已上初审会),需进行补充预披露。发行部强调,补充预披露,是对原有预披露招股书的补充而非修改。已通过发审会审核项目涉及以下情形适用会后事项的有关规定。
1、财务会计信息过有效期;
2、有关中介机构信息变更,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并或更名、有关签字人员变更等;
3、发现须披露的重大事项,如重大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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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21: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否上传原文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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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00: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没有文件 都是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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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9 18: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和之前的要求没啥区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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