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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未勤勉尽责”处罚事由汇总系列1——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例第3期[color=rgba(0, 0, 0, 0.298)]原创 [color=rgba(0, 0, 0, 0.298)]小视角1 [url=]君视角[/url] [color=rgba(0, 0, 0, 0.298)]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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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君视角”轻松关注! 【案例价值】 从此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看,认定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是否“勤勉尽责”,主要依据的是《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但由于这些规定均较为原则,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后续,我们将以系列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证监会在保荐及财务顾问业务相关违规认定的角度、逻辑和尺度,供有关从业人员参考。 本案例中,证监会认定的“未勤勉尽责”主要包括:一、合同审核处罚事由。1、未关注明显疑点:采购合同中供应商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销售合同中客户印章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不一致;未发现服务机构提供的材料中的明显瑕疵(存在供应商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销售合同鉴证日期早于签订日期、销售合同客户印章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不一致等情况)。2、工作底稿不规范:工作底稿中没有关于合同真实性核查的记录。二、关联方及上下游主体识别处罚事由。未进行主体身份识别:没有关于主要供应商身份、客户身份核查的相关记录。三、走访程序处罚事由。1、访谈记录不规范:部分没有被访谈客户盖章或签名。2、未关注明显疑点:未发现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应商访谈笔录中的明显瑕疵;三、资金核查处罚事由。缺乏独立性:发行保荐书等文件中的财务数据,系直接引自WF生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而非由其在获得充分证据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案例摘要】 经查明,P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PA证券),WF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F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PA证券在推荐WF生科IPO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 对无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PA证券没有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没有在综合分析各种证据的基础上对WF生科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和独立判断。 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PA证券没有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没有对WF生科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中的财务数据,系直接引自WF生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而非由其在获得充分证据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PA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吴某浩、何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某年、曾某生、崔某、汤某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一、责令PA证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5,110万元罚款,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二、对吴某浩、何某、薛某年、曾某生、崔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三、对汤某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免责声明:本文系原创,纯属个人观点,如有出入,请咨询专业机构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意见,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欢迎个人转载! 更多文章,可扫描或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查阅!
经查明,万福生科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万福生科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2,824万元、32,765万元、43,359万元,营业利润分别为3,265万元、4,200万元、5,34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566万元、3,956万元、5,555万元。
经查,万福生科为了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由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决策,并经财务总监覃学军安排人员执行,2008年至2010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12,262万元、14,966万元、19,074万元,虚增营业利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扣除上述虚增营业利润后,万福生科2008年至201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332万元、-71万元、383万元。
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由龚永福、蒋建初、张行、杨荣华、肖德祥、马海啸、邹丽娟、单杨、程云辉、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黄平、文会清、严平贵、叶华、覃学军、肖明清等全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二、万福生科《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万福生科2012年4月16日公告《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为55,324万元。经查,万福生科2011年虚增销售收入28,681万元。
万福生科《2011年年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未有人提出异议。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包括龚永福、蒋建初、肖德祥、杨荣华、马海啸、张行、邹丽娟、单杨、程云辉,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包括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
三、万福生科未就公司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义务
2012年初,万福生科下属糖厂、米厂和油厂停产,其糖品、大米等主营产品生产陷入停顿。对主营业务处于停顿状态的事实,万福生科未依法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义务。对上述生产线停产事项知情的人员包括龚永福、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肖力、副总经理严平贵、副总经理李玉强。
四、万福生科《201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万福生科2012年8月23日公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为26,991万元。经查,万福生科2012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16,549万元。同时,对于前述公司部分生产线2012年上半年停产的事项,万福生科也未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万福生科《2012年半年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未有人提出异议。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包括龚永福、蒋建初、肖德祥、杨荣华、张行、邹丽娟、单杨、程云辉,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包括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资料、情况说明、工程合同、销售业务文件、财务人员询问笔录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万福生科通过编造重大虚假财务数据的方式,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同时,该行为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万福生科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财务总监覃学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签字的蒋建初、张行、杨荣华、肖德祥、马海啸、邹丽娟、单杨、程云辉、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黄平、文会清、严平贵、叶华、肖明清。
万福生科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财务数据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同时,该行为还涉嫌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万福生科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龚永福、覃学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参加审议通过《2011年年度报告》的董事和监事,即蒋建初、肖德祥、杨荣华、马海啸、张行、邹丽娟、单杨、程云辉、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以及时任万福生科高级管理人员的严平贵、文会清。
万福生科未及时报告和公告公司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万福生科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龚永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肖力、严平贵、李玉强。
万福生科《2012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财务数据和遗漏公司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同时,该行为还涉嫌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万福生科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龚永福、覃学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参加审议通过《2012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和监事,即蒋建初、肖德祥、杨荣华、张行、邹丽娟、单杨、程云辉、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以及时任万福生科高级管理人员的严平贵、杨满华、李玉强、文会清、肖力。
万福生科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公司2008年至2011年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导致公司存在相应年度多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请求调整相应年度的财务数据。
单杨、程云辉、张苏江和马海啸在申辩材料和听证中提出:其一,因其并未直接参与万福生科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故对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生产线停产等事项并不知情,且客观上也无从知晓。其二,因客观条件限制,其在审议、签署相关报告文件时,只能依据万福生科管理层披露的信息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他们也是财务造假行为的受害者。其三,马海啸、张苏江除担任万福生科董事或监事外,未在万福生科兼任其他职务,也未领取任何薪酬、津贴。根据上述申辩意见,单杨、程云辉、马海啸请求我会对其从轻处罚,张苏江请求我会对其不予处罚。
我会认为,万福生科在申辩意见中所提出的调整财务数据请求,与我会认定其行为违法并予以处罚之间并无关联,万福生科应依法合规披露其财务数据。
我会同时认为,单杨、程云辉、张苏江和马海啸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其一,单杨等4人均在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签字,该文件有“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陈述,单杨等人应当对存有虚假记载的上述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对于万福生科上市后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法定保证责任。其三,当事人虽提出了各种辩解理由,如不知情、未领取薪酬、不具有财务专业背景等,但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忠实和勤勉尽责义务的证据,因此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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