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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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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0: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evan1023 于 2012-8-31 00:42 编辑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2011年施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4年施行的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均未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否有权对进口商品进行价值鉴定和资产评估作出明确规定。

基于上述规定,有如下问题请教:

内资企业A公司的其中一个股东是中外合资企业B公司。B公司在向A公司履行某次出资义务(200万)时,用的是实物出资,为从国外进口的机器设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XX有限公司C公司对该批设备出具了评估报告(非价值鉴定证书或价值鉴定报告)。C公司持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其证书的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价值鉴定”,但没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当时的会计师基于C公司的评估报告出具了验资报告。A公司在2012年变更为拟发行人D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前述验资发生在2011年,在D公司的报告期内。

请问C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有效,是否有必要对本次出资进行重新评估,并作验资复核。多谢各位!


发表于 2012-8-31 09: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价值鉴定是否能代替资产评估的问题。
我的印象中似乎没有可替代一说。
希望了解的同学补充。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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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1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检验认证公司没有出价值鉴定文件,直接出了评估报告。我个人认为该公司没有资格出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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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8-31 16: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没有资格呢。但是其实工商局都认可了不是嘛?这个评估报告肯定在工商那里留存了一份的~不认可也不会然你们起照成功~
况且一年了那个评估报告也到期了吧~
个人看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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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1: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因合资企业法规定,实物出资价值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未要求强制评估,但内资公司不可使用,因该公司无评估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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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09: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XX有限公司C公司对该批设备应该出具价值鉴定证书或价值鉴定报告,主要作用应该是复核进口交税的基础,不同于资产评估。前者是进口时点的计税价格,后者是评估资产实际使用价值(如通货膨胀、外汇变化、产品成本、市场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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