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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文件将原有的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符合当前的实际需求。 原《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08年,而 2016年偿二代实施以后,原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偿二 代后的实际需求; 偿二代 17项监管规则虽然对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以及风险评级提出要求,但仅为原则性及框架性要求;而此次文件将其上升 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 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新规定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更加全面,且对不达标公司采取更加严格的监 管措施。
原管理规定下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00%为不达标;新规定下主要 监管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 个有机联系的指标。其中: 1)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 50%; 2)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 于 100% ; 3) 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 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 B 类; 以上三个指标任一不符 合要求则为偿付能力不达标。 对于不达标的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 采取的措施,其中: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 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 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 制向股东分红等; 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 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 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 对采取以上措施偿付能力未明显 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此外,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 但操作风险、 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 C 类 和 D 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同样将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同时, 文件强化对偿付能力监管监察要求,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60% 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最新数据看有 6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而上市公司偿付能力整体处 于较高水平: 以 2020Q3各公司披露的偿付能力数据看,共有 6家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不达标,其中除中法人寿以外,其余均为风险综合评级不达标;而 上市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基本在 200%以上,且风险综合评级均为 A 类。
投资建议: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的发布以及偿二代二期工程即将 落地使得偿付能力监管更为严格且透明, 对部分在投资端或定价层面过于激 进的中小公司起到明显的限制作用,利好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上市险企 整体偿付能力处于较高水平,更为严格的监管将使得行业经营环境改善,利 好头部公司。 风险提示: 政策推进不及预期风险;偿付能力下滑风险;权益市场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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