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谢大状 于 2012-9-5 14:45 编辑
学习《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过程中,产生如下疑问,请大家帮忙解答:
1、问:累计投标询价与网下配售股票是否是同时进行的?
2、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与第十七条是否矛盾?网下申购的含义与网下配售的含义是否相同?
【注:第三十二条第2款:“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网下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第十七条:“...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3、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如果发行人的高管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了董事或监事的职务,他算不算劳动法领域中所说的“劳动者”?如果属于,那么他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不到薪水,违法了劳动法的规定; 如果不属于,有什么法律根据呢?劳动监管部门是怎么认为董事、监事这一职务的呢?
补充内容 (2012-9-19 22:14):
注:关于问题3:经过一段研习后,发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属于企业职工范围。因此,我认为董事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