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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苗木代育合同的会计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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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09: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方为建筑施工企业,为保证项目用量,与某苗木种植企业乙方签订了苗木代为培育合同(或者叫定向培育合同),约定了种植规定数量的苗木后,付款至【】%,成活率达到一定标准后,付款至【】%,最后按甲方发货通知,由乙方苗木商起苗发运,由甲方清点验收后,发运至规定的施工场地,并支付剩余尾款。
请问甲方是否始终拥有代育苗木的所有权,是否应将前期付款确认为甲公司的生物资产。
如果甲方想要始终确认为本公司的生物资产,该合同应如何约定?应有那些必要的条款?
发表于 2012-9-6 12: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搞得太复杂了。甲方为何要确认生物资产?做大资产融资?
甲方没土地、没资质、没人工、没有苗木成本核算数据?何谈控制。
甲方还是作为按合同要求向乙方采购苗木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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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16: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1、同意楼上观点,甲方既没有对苗木形成控制,且从成活率的约定来看也不承担苗木损失的风险;这种情形下很难确认生物资产;
2、如实在想先期确认生物资产,如下看是否可行:甲方租赁乙方土地,并从乙方采购苗木等物资,由乙方负责苗木的培育养护,个人感觉最好分开签合同好一些;苗木从开始培育时起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当然这种风险可以通过扣除培育费用的方式变相转嫁给乙方(如成活率达不到  %,扣除乙方 %的培育费用)。这样设计一下,乙方便成为为甲方服务的一方,甲方能够对苗木形成控制并承担风险,且上述土地租赁、苗木采购、培育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也可进入成本确认生物资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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