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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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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6 17: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3-02



深证上〔2021〕24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机制,加强相关风险防控,确保业务平稳运行,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进行优化,配套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根据优化后的业务安排,同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2021版)》)。


为保证新旧协议的平稳过渡,《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主协议(2021版)》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仍可开展协议回购交易,并由回购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适用《主协议(2021版)》。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不得开展新的协议回购交易。


二、市场参与人应在过渡期内积极协商沟通,尽快签署《主协议(2021版)》。本所会员和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将签署的《主协议(2021版)》及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报送本所备案,证券公司应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向本所报送经纪客户主协议签署名单。


三、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拟对处于存续状态的协议回购交易首次进行相应交易申报,或拟新增协议回购交易的,应至少在前一个交易日17:00前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对其参与协议回购业务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进行报备。


四、《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五、《办法》施行之日起,限售期内的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六、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作为质押券按照本所规定参与协议回购业务。


七、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八、《办法》自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证会〔2015〕263号)同时废止。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九、业务咨询电话:0755-8866 8739


  技术咨询电话:0755-8866 8679


  业务咨询邮箱:szsebond@szse.cn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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