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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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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11: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比例计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普通的购买股权来说,很好计算,但是如果涉及第十三条的,以增资扩股形式持有被收购方的非控股股权,相应的被收购方总资产、净资产是以增资前的数值还是增资后的数值来取值?
(因为假如公司A欲以增资扩股形式持有上市公司B的30%股份,B的增资前后的总资产和净资产都会发生变化)
发表于 2009-4-20 13: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计算比例的分母是用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所以在计算比例时,认真计算分子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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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0 14: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母的计算没有疑义,我问的就是分子,还请高手指教这种增资前后被投资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发生变化情形下,如何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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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14: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配股时是增资前的,我的理解应该是增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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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16: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增资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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