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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读《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几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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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7: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读《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问题如下:
问题一:第五十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文件: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问: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有两个上市公司的?
问题二、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问题三、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问:从27条规定看,间接收购是可以发出部分要约的,但是如果收购人超过30%,继续收购应发全面要约。是否正确?
问题四、第四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证券法》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问:是不是与证券法矛盾?
问题五、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间接收购】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问:半数通过是指: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表决权合计20%,只要有10%通过即可
问题六、《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问:1.收购管理办法中没有核准文件失效的概念?
2.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没有提到核准文件失效,是失效的概念还是也是12个月?
问题七、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问:应当遵守第六章什么规定?
问题八、收购管理办法中没有对赠与行为的豁免如何界定,如果操作赠与行为,难道得要约收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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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2-11-19 17: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

问题1:楼主的理解是正解的。可能存在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2个及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情形。
问题2:没看清楚问的问题是什么。
问题3:间接收购不可以部分要约收购。理解的逻辑是这样的:间接收购规范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形”。在这个背景下,实施间接收购即会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则应当予以原有股东退出的权力,也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立法意图,而不是部分要约收购。
问题4:两个法规都是给予原有股东退出的权力,矛盾在哪里?
问题5:“半数通过是指: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表决权合计20%,只要有10%通过即可?”楼主理解正确。
问题6:(1)收购管理办法中没有核准文件失效的概念;(2)没看清楚问的问题是什么。
问题7:“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问题8:按照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赠与行为规范。但它又不在豁免要约的理由之中,我认为操作时应当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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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3 收起 理由
kenzo86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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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08: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问题八,有权威的证监会的答复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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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17: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ekinhe 发表于 2012-11-19 17:27
我认为,

问题1:楼主的理解是正解的。可能存在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2个及以上的上市公 ...

第四个问题,楼主的意思应该是第四十四条所述“收购完成前”与《证券法》”收购期届满“是否矛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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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22: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ekinhe 发表于 2012-11-19 17:27
我认为,

问题1:楼主的理解是正解的。可能存在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2个及以上的上市公 ...

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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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7: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六、《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问:1.收购管理办法中没有核准文件失效的概念?
2.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没有提到核准文件失效,是失效的概念还是也是12个月?
批文的有有效期是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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