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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内容摘要】
事件:2021年 4月 16日,证监会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作出修订。
评价体系完善为“4+5 ”, 目前 76% 科创板企业满足四项指标。 。《指引》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 10%”的常规指标,由之前的“3+5”完善为“4+5”。
截至 2021年 4月 16日,科创板共有 261家上市企业,同时满足 4项指标的企业 198家,占比 75.86%。2019年科创板上市企业研发人员占比的中位数为 25%,约三分之一企业研发人员占总员工比例过半,我们认为研发人员占比指标并非高门槛条款,此项指标真正限制的是“蹭科创概念”的传统企业,严防研发投入注水、突击购买专利,突出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 。
豁免性指标修订, , “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外延扩大。修订前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特指科技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的 16个重大专项(例如集成电路装备、数控机床、载人航天与探月工程等)。而修订后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则是统一“863”、“973”以及各部委重大项目的口径之后所形成的国家级科研项目,范围明显扩大。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严格限定科创板行业领域。证监会此次公布的负面清单,具有界定清晰、可操作性强的特点。《指引》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对不同企业进行分类处理,积极支持新一代信息系统、高端装备等 6大行业领域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于金融科技、模式创新等类型的企业,根据企业科创属性情况从严把关、限制在科创板上市;对于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禁止在科创板上市。
取消“暂未达标”企业申请安排,明确保荐机构核查要求 。本次修订取消了“暂未达标”企业的申请安排,相关科创企业应待达标后再行申报。同时明确保荐机构对科创板定位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应带围绕科创板定位,对发行人科创属性的认定依据和相关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督促发行人按照要求在专项说明中充分、客观反映自身的科创属性,并在专项意见中详细说明核查依据。对保荐机构的核查是否充分进行综合判断将作为发行上市审核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板 增强科创板 IPO 规范性 。短期科创属性评价体系的修订在客观上提高了科创板的准入门槛(尤其是行业准入条件),并对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加强对发行人的行业领域归类、提高科创属性指标的核查敏感度与专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中长期来看,对科创属性评价指标的明确化与定量化,有利于增强科创板 IPO 工作的规范性,改善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与资本市场生态。
风险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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