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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时可以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分立为一个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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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8 17: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习投行小兵的写作时,看到这样一段话:
A公司拥有一块土地,要将其中的一部分转让于B公司,因考虑到土地增值税较高,就采取公司分立的形式进行。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2003]184号)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具体操作:A公司以土地账面值进行分立,派生设立C公司,股东和持股比例与A公司保持一致,然后由B公司按较低的价格收购C公司的股权,但同时约定,由B公司以较高的溢价对A进行少量的增资,然后由A公司的股东对B持有的股权进行收购。
这样既少了土地增值税,又免交了契税,还减压少了所得税,可说是一举三得。

这里是不是C公司的资产只有土地使用权呢,没有其他资产吗,这样分立可以吗?不符合公司法设立条件吧?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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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23: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1、 免契税的只适用于国企改制,这里适用的可能性不大

2、 公司至少要有30%的货币资金,不能只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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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22: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先进出资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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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10: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财税字[1995]048号仅适用于,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地产的行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地产的。还有其他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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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4: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方式在实践中行不通,未开发动工的土地进行产权更名时,土地主管部门根本不批,去年刚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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