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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K47

拟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兄弟公司问题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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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23: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方案的设计要注意两个重点问题:
1、B公司能达到合并或纳入上市方位,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如何解决B公司原享受的税收优惠问题,即保持原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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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10: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阿聪 发表于 2012-9-26 23:11
方案的设计要注意两个重点问题:
1、B公司能达到合并或纳入上市方位,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如何解决B公 ...

我理解LZ描述的情况是这样的:A和B都是外商投资企业、都被同一境外股东(没交待是法人还是自然人)100%持有股份;A在香港有一个子公司甲,为非居民企业。
一、B的外企企业所得税优惠:收购后B要保持外资企业身份,所以得由A所属企业中的非居民企业来收购,因此安排甲来收购;
二、如果甲来收购,假如A和B的境外股东为法人,则:
          1、B的外资企业身份不变,税收优惠无须缴回。
           2、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所得税
           该项转让所得为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缴纳预提所得税。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3)款:“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减免条件
         非居民企业关联人之间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所得的免税条件、即特殊税务处理。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条件为:“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由此, 不符合免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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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10: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聪 于 2012-9-27 10:56 编辑
fesson 发表于 2012-9-27 10:10
我理解LZ描述的情况是这样的:A和B都是外商投资企业、都被同一境外股东(没交待是法人还是自然人)100%持 ...

(1)如版主所述,甲公司为非居民企业,受让B公司的股权后,B公司仍可以维持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身份不变。B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后(75%—25%),虽然经营不满十年,但无需补缴以前年度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这一条应该是成立的吧?
(2)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已经逐步取消,在深圳地区也是逐年向25%的所得税税率靠拢。至于调整股权结构之后,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调整到25%,但不会造成B公司需要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3)如果能达到B公司无需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优惠的问题,至于股权转让之间造成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税收, 按照法规应该缴纳的就缴纳,这个是免不了的。
版主所述的第3条,应该是指第一第二条的方案中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问题,我没有好好理解,不好意啊!盼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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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第七条列出了关于转让非居民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所得税免税的规定;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了59号文所述的免税条件。  发表于 2012-10-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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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13: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阿聪 发表于 2012-9-27 10:49
(1)如版主所述,甲公司为非居民企业,受让B公司的股权后,B公司仍可以维持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身份不变。 ...

再次请教,A和B合并,B的税收优惠肯定要补缴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该规定于2010年11月29日失效)规定“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该规定已经失效,不知道目前是否有新规定明确再合并的情况下,必须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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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几条应该不适用楼主提到的方案吧!由于没有了解实际情况,在这里仅仅是做技术上的讨论。没有能解决您的疑问,非常不好意思。  发表于 2012-9-2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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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17: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yusu 发表于 2012-9-27 13:30
再次请教,A和B合并,B的税收优惠肯定要补缴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 ...

请参考国税总局的在线答疑:
问:我公司(集团)下属的一家子公司系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该子公司五年前与外商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出资比例为25%(下称孙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孙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子公司,由子公司集中对外销售。现集团拟准备整体上市,为规避内部交易、减少同业竞争,子公司准备吸收合并该孙公司,外资股份不撤出。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已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不用追回。我的问题是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23号已宣布国税发[1997]71号文失效,目前操作合并,对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怎样处理?
我们认为,子公司合并外商投资孙公司后,只要外资股份不撤出,“二免三减半”不应追回,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恳请总局专家、领导给予解答!谢谢!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由于尚存在按原税法规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原则上应按原税法中相关规定的法理原则来处理。按照原国税发[1997]71号文件的规定原则加以判断,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也符合存续经营的条件的,不属于经营期不足十年的情形,不适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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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如果这样,那么其实A和B合并就是可以考虑的不错方案了。  发表于 2012-9-2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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蘑菇 + 3 + 1
yusu + 3 + 2 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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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09: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木林 发表于 2012-9-27 17:09
请参考国税总局的在线答疑:
问:我公司(集团)下属的一家子公司系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在国税总局的已经全文失效。这个解答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发的,个人确实没有关注到。但是6月份时,我们经办过一个类似情形的项目,经和主管税务局沟通(一个省级国税),答复现在税总关于外资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是否补回的依据的法规和尺度是:
       一、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特殊处理的条件,即免税的文件,包括重组后主要股东持股时间、经营业务不变的时间、重组股权比例、股权支付比例等,具体见法条原文;
      二、重组完成后,如果符合特殊税务的条件,税收优惠计算按照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8条规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据此,LZ的案例,如果A吸收合并B,B的定期减免在一定条件一可以延续,条件是符合59号文的免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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