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同业竞争:
“银通工程”是发行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另一家企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向中国银行卖软件(占比60%),银通工程的主营业务是向中国银行卖硬件(占比没有披露)。可说业务高度关联,客户高度重叠。发行人与保荐团队认为不存在同业竞争。
那么问题来了:
1、银通工程是否可以通过“低价销售”向发行人输送利益、虚增利润?即因为客户高度重叠,银通工程低价销售,从而帮助发行人实现高价销售?要知道,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是显著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反之,当发行人不需要“净利润”的时候,是否可以反方向将利益输送给银通工程,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2、因为客户高度重叠,且业务高度关联(一个卖硬件,一个卖软件),银通工程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共同”市场推广、共同销售的情况?可别告诉我,同一个老板的同一客户,还要派两个业务员“分别”推广?如果存在“共同”销售、捆绑销售,两者之间的销售费用是如何区分的?是否存在共用销售渠道,共担销售费用的情况?
3、由于客户高度重叠、业务高度关联,银通工程和发行人之间在人员上,尤其是销售人员上,是否仅仅只是表面做个切分?
4、由于客户高度重叠,是否有通过“银通工程”不正当获取订单、商业贿赂的情况?银通工程的资金流水,保荐团队是否有做过仔细核查?
根据《上市问答》,客户、供应商(发行人因软件开发公司,因此基本没有供应商)重合度系反映发行人与竞争方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中国银行”这个客户肯定是高度重合的,建议如实披露其他客户的重合程度。
我不知道保荐团队有没有核查过银通工程与发行人在“渠道资源”方面的共用情况?
客户高度一致到这种程度,保荐团队还认为没有同业竞争,我觉得勤勉尽责和专业能力方面是十分堪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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