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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为什么公司分立债权人不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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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10: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问,为什么公司分立债权人不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表于 2012-10-2 15: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公司分立前德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债权有保障,安全性不比分立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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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 10: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分立时,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后公司没有新的业务的债务加入,在要求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偿债能力不变,因此与合并不同。
而公司合并时,原主体注销,新的业务及股东加入,要求新公司承担老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债权人在合并前可以要求清偿债务和提供担保,作为对债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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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清爽  发表于 2012-10-8 21:54
赞!  发表于 2012-10-7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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